关于房屋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问题,它并不是物业管理单位所能够单独解决或者承担其主要责任的范畴。
因此,业主采取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这种行为来表达对房屋工程质量方面的不满情绪显然是不太合理的做法。
与此同时,我们应该明确了解到,物业服务企业本身并不具备解决业主所面对的房屋质量问题的法定职能和能力。
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购房者应当首先尝试通过与开发公司进行友好协商来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如若双方无法就具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他们还可以选择向相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反映情况或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针对一般的房屋质量瑕疵现象,如果这些问题都是处在商品房保修期之内的,那么作为业主,你们有权要求承建商对此进行相应的修复整改措施,而如果开发企业未能按照要求积极履行修复义务,作为业主的您还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