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国家专项津贴所投资建设之房产,并不涉及房价增值的议题。
由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持有,非私有资产,这就意味着此类物业的售价往往较市售商品房低廉,因此,升值空间微乎其微。
然而,若经适房满足相关政策规定及转正条件后,产权方试图转让房屋,需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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