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回收并不是通常所理解的“征用”。
所谓征用,是由国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前提条件,依法强制性地从集体或个人手中收回土地等资产,以便于国家进行公共事业建设。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经过省级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得以回收。
换句话说,开发商并未被赋予直接实施此类操作的权限。
同样地,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言,若开发商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授权许可,便可对该类土地进行回收,不过此时应称之为“回收”,而非“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