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该问题的处理需求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具体状况进行深入的剖析和详细的处置。
若增值部分源自于某一方在缔结婚姻前的个人资产,且并未得到另一方在此过程中所做出的任何贡献,那么这类情形通常会被视为其个人财产予以处理。
在离婚过程中,无论原始的个人婚前财产及其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均将以个人财产为基础,不涉及到任何形式的财富分配。
然而,如果这种增值部分实际上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那么这个增值部分便视为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应该按夫妻共有财产来处理。
当面临离婚场景时,上述增值部分在法律层面享有分配权,理应获得相应的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