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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另一方对增值没贡献离婚时是否有权进行分割

若另一方对增值没贡献离婚时是否有权进行分割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4-04-14 13:15:02 已帮助253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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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另一方对增值没贡献离婚时是否有权进行分割
关于该问题的处理需求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具体状况进行深入的剖析和详细的处置。
若增值部分源自于某一方在缔结婚姻前的个人资产,且并未得到另一方在此过程中所做出的任何贡献,那么这类情形通常会被视为其个人财产予以处理。
离婚过程中,无论原始的个人婚前财产及其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均将以个人财产为基础,不涉及到任何形式的财富分配。
然而,如果这种增值部分实际上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那么这个增值部分便视为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应该按夫妻共有财产来处理。
当面临离婚场景时,上述增值部分在法律层面享有分配权,理应获得相应的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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