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所涵盖的客体,本质上指向的是计算机软件这一类事物,具体地说是关于计算机程序以及相关文档的综合体。
在法律层面上,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实际上便是我们常说的计算机软件,而更为精确、严谨地表述应该为那些由计算机代码构成的程序,以及与其息息相关的文件资料。
其中,这些文件资料囊括了计算机软件的核心构建程序、主要内容、关键功能及技术规格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授予对象既有法人亦有自然人,甚至还包括各类社会团体与机构,但并不是所有计算机软件都必须进行著作权登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