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34条明文规定,若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该《实施条例》第17条所规定的禁止,在国家已正式公布划定的开垦禁地内擅自进行非法开垦活动的行为,由县级以上级别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发出限时整改通知。
倘若截至通知期限,违法者未能落实改正措施,将按照有关法规之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