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明确要求,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转包或肢解分包行为。
具体而言,法律明文规范施工总承包方在承建建筑工程时,其主体结构的施工作业务必由总承包单位亲自承担实施。
同时需要特别强调,倘若建设单位擅自将基础工程单独分包他人,该类情况即被视为肢解发包的违规操作。
故而,即便是基于实际需求对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进行分包,并且已签署相关分包合同,然而由于该等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所赋予的禁止条款,仍可能导致合同本身归于无效状态。《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