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导致债务无法得以彻底履行,在此情况下,贷款方有权采取提存措施以保障自身权益。
提存的概念具体涵盖了,在债务人为履行到期债务做出努力过程中,倘若债权人出于种种缘由拒绝对债务进行受领,或者是由于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各类原因,导致债务人均无法向债权人完成兑现债务的义务,那么,法定时间内可以循序渐进地将债务人为履行债务所需的实物资产,送交至相关职能部门,以替换原本需要亲自去执行的债务履行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