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缔结者之间达成的借贷协议其有效性问题,需综合考虑相关实际情形予以细致分析与妥善处理:
首先,研究对象包括还未离婚的夫妻一方将个人婚姻前就已经拥有的自有资产借贷给出借人的情形。
在此类借款形式之下,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曲线清晰,只需各当事人依法行使或践诺各自的权益即可。
其次,考虑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状况,如有一方将婚内共同拥有的财物无偿给予另一方,则这一借款形态相对更为复杂。
而鉴于婚后财产乃夫妻两人共同所有的财富之源,除非婚姻关系走向终结(诸如离婚等情况),否则共同共有之财物体量尚不能予以明确分割。
由于此种不确定性,无法确切地判断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借贷给另外一方的资金究竟有多少属于向债权人提供的那一方。
因此,在债务归还过程中,仅需偿还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数额即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