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鉴定原则如下:
1. 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的责任人必须为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机构以及其特定岗位上的医务工作者;
2.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工作者严格遵守了国家制定的相关医疗卫生和医护规定,并且贯彻落实到了日常诊疗护理环节之中;
3. 医疗事故的行为实施人在具体医疗服务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主观上的失职或者疏忽;
4. 患者因医疗行为遭受身体或精神上的实质性伤害,且伤害结果可以通过客观事实予以验证;
该伤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有着明确的因果关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