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符合诈骗罪标准的案件,相关人员应对其进行刑事拘留,而非行政拘留。
关于刑事拘留问题,即便犯罪嫌疑已归还全部赃款,亦无法解除对其的施加的刑事强制措施,除非在历经公安机关全面且深入的调查后,依旧缺乏充足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存在,并且,经由检察机关的研究并未批准逮捕请求的情况下,方有可能释放被捕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