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婚费用的借款,通常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债务范畴。
在婚姻关系中,所谓的共同债务,主要是指根据夫妻共同居住及家庭经济所需,以及对于共有财产的规划、运作、获取收益与处置过程中所形成的债务。
具体来讲,这种夫妻共同债务涵盖了如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因为购买各种财产而举借的款项,如这些财产最终成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那么为购置这些财产所承担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
(2)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性或女性为了整个家庭共同生活的需求而举借的款项,便构成了共同债务;
(3)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如果都参与了生产、运营等经济活动并且产生了相应的负《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