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所累积之高利贷债务是否需要子女偿还,通常情况下子女并未被赋予此项义务。
然而,具体问题仍需根据以下不同情境进行分析与决策:
首先,若父亲为无法独立进行民事行为或受到限制的成年人,并且其子女已被法律指定为主要监护人,那么该子女即有对父亲所负债项偿还的法定责任。
其次,当父亲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他必须为自身的行为负起法律责任以及因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在此情况下,子女无须代替其父履行还款义务。
再者,如若父亲不幸离世,身为其合法继承人的子女,则需在继承全部或部分逝者财产后,承担起偿还遗产价值内债务的义不容辞的责任。
而超过遗产价值范围内的债务,由子女负责偿还就显得不合情理了。
当然,若子女选择放弃继承权,他们也就无需为此负担任何偿还责任。
此外,如果子女自动决定代父承担还款责任,在法律框架之内也是被允许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