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并不适用于留置权。
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律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其权利设立的基础源于严格的法律明文规定,其间并无约定自由的空间可供当事人选择创设该项权力,然而,允许当事人们进行协议以排除留置权的应用却是被允许的。
须注意的是,留置权仅能通过特定的法律明确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等范畴内得到实施。
若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在此类情形中,我们便无法采用留置这种担保手段来实现债权保障了。《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