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双方缔结复婚协议后,原属一方的婚前财产依然属于该方单独所有。
具体而言,这些婚前财产可以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首先,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例如他们所获得的薪资、奖金、由于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获取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得到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一切以合法途径获得的收入;
其次,一方在置身婚前时就已经取得的任何财产权利,诸如一方在婚前得到了某种商品预售的所有权,并全额支付了相应的款项,但直到婚姻关系成立后方才真正地获取到这类商品的所有权;
再者,婚前财产的孳息部分,其中包括个人财产的婚前孳息以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衍生出的孳息;
最后,一方在结婚前便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的个人财富,然而在婚后,它们却逐渐转变为另一种形式的财产。
举例来说,原本由一方在婚前积累起来的个人储蓄,在婚后被用来购买有形资产,或者股权转化成了货币,这种情况仅仅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变化,它的实际价值获取源于婚前,因此应该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