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之判断依据主要在于指控者需向法庭呈现行为人对于缺乏自立生活能力并承担扶养责任的人士施加拒绝扶养的行为,且须有相当严重的情节。
在此方面,对行为人的要求首先需要他/她确实已经落实了拒绝履行扶养义务,针对这部分人群;
其次,还需要证明这种情况已经达到了相当恶劣的地步。
在这里的主观性上,也就是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他/她必须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即形成了遗弃,不仅仅是疏忽或者意外的结果。《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