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多个债权人的债权关系中,倘若其中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皆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其履行相应的债务责任,此类情况则归属于连带债权范畴;
而当连带债务被确立后,其主要目标便是最大化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息收益。
在此种民事法律形态下,每个债务人对于整体的债务皆承担着不可推卸的履行义务,本质上等同于利用了全体债务人所有的资产进行全面的债务担保。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连带债权的各个债权人享有共同的债权权益,然而债权人也可以选择单独行使自己所拥有的该项权利,这种特殊情况必须从法律层面得到明确的规定或是经过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别协定来确保可行性。
另一方面,在债务人为两个以上且有力的一方可以要求部分或整个群体的债务人完成整个债务责任时,这样的情形被视为连带债务。《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