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的过程之中,夫妻之间没有公开展示的共有财产同样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
根据相关法规条例,以下列举几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所获得的财产类型,将被视为夫妻的共有财产:
(1)工资、奖金以及各类劳务报酬等物化的经济收入;
(2)生产、经营、资本投资等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回报;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无形资产增值;
(4)继承或接受赠予的财产,但须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遗嘱或赠与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不包含在内;
(5)一方作为个体对其他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预期收益;
(6)男女双方在生活消费中实际享受或该享有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在退休年龄获取亦或是应该争取到的基本养老基金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