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类型的效力待定合同,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某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下文中简称为“受限人”)签署的合同并非完全符合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的要求,而且这种交易也并非纯粹出于对本人有利的考虑,在此类合同中,合同的相对人有权要求法定代理人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合同事宜进行追认;
如果法定代理人确认合同有效,那么这份合同就会因为法定代理人的参与而具备了法律效力;
但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或者在通知期限内未予回复,则该份合同将不会产生法律约束力。
为了平衡各方面的权益,律师法在赋予法定代理人追认权的同时,也明确赋予了善意的相对人选择撤回自己最初的合意表示的权利。
善意相对人有责任在合同得到追认之前选择是否适用撤销权。
他们应该通过向法定代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善意相对人”指的是并不知晓、甚至应当不可能知道对方在签署合同时具有相关行为能力的缔约当事人。
其次,当无权代理人签署的合同时,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实际的授权关系,所以这个合同的效力待定,只能等待其委托权限有缺陷的那方当事人进行确认;
如果其委托人对此表示认可,那么该合同将具备效力;
但是如若没有得到委托人的回应,那合同将会被拒绝执行。
同样地,与此类似的情况还存在于由行为人签署的合同中,在行为人的行为尚未得到委托人追认之前,善意的相对人都有权利决定是否撤销该合同。
这个撤销的动作同样需要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表现出来。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倘若债权人不同意任何债务转移行为,除非得到债权方的明确许可,否则债务的所有权不得被转移。
因此,在此类合同中,其结果仍然处于效力待定阶段,直到债权人给出明确答复为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