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因业务注销而产生了重大变革,合伙人有义务启动对于该合伙企业的重新备案程序。当涉及到由于业务注销、新成员加入、以及针对合伙协议内容的修改等因素导致的登记信息发生变动或需进行再次备案时,各相关利益方应当在制定和执行上述变更决策后或相关变更情况发生当日起至第十五个自然日之内,提交给企业注册机构履行相应的登记手续。《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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