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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登记事务因退伙发生重要变更的是否应重新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务因退伙发生重要变更的是否应重新登记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4-06 10:25:20 已帮助186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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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登记事务因退伙发生重要变更的是否应重新登记
如因业务注销而产生了重大变革,合伙人有义务启动对于该合伙企业的重新备案程序。当涉及到由于业务注销、新成员加入、以及针对合伙协议内容的修改等因素导致的登记信息发生变动或需进行再次备案时,各相关利益方应当在制定和执行上述变更决策后或相关变更情况发生当日起至第十五个自然日之内,提交给企业注册机构履行相应的登记手续。《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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