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即便仅以其中一方的名义进行了所有权登记,也可视为是二者的共有财产。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之下,此规定并不适用。具体而言,若该房地产业为婚后由配偶的父母倾其所有财富购得并以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即产权证上标明的一位子女的名字进行了登录记录,那么法律通常将这视为父母对其子女的个人赠予行为,归属于配偶中的一方作为他/她的个人财产,但前提条件是这对配偶在此事上没有另行作出任何协议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