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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有什么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有什么救济途径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24-04-05 09:45:15 已帮助25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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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有什么救济途径
对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各类组织而言,如若对于行政机构所实施的各项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则存在两大维权路径可供选择:一者是针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畴内的行政事件而言,可以先行寻求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所明确设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复议,倘若对此种复议结果仍感不满,便可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需求;另一种方式便是径直启动司法程序,即跳过行政复议的阶段,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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