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一个月即宣告结束的情况下,涉及到的财产分割规则与历经漫长岁月最终选择分道扬镳的夫妇所面临的情形并无二致。
若双方曾经对相关财产事宜有所特别商定并订立了合同条款,则必须依据这些明确的约定来进行分配处置;
若是未曾留下任何确切记述,那么在离婚之时,关于一方的私人财物将依旧留归该方所有,而那些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部分,则应由双方根据以下基本原则自行协商予以妥善处理:
1.男女平等准则;
2.对保障妇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严格遵循;
3.关注受害程度较轻一方的慈善原则;
4.尊重各自主观想法的自由原则;
以及5.有利于经济生产发展、便利日常生活的理性原则。
如若双方在此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可向法庭提出诉讼,法庭将以优先考虑保护子女权益、维护女性地位和维护无辜一方利益为原则,做出公正裁判。
然而要注意,当婚姻关系仅仅维持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便告终结之际,存在着共同财产尚未形成的可能性,倘若尚未出现这样的情况,并不需要立即着手对财产进行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