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春节期间被强制要求加班而未能得到加班费,劳动者有权向所属地区的劳动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投诉和举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行政主管机关有权依法责令资方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
倘若逾时仍未支付,则须按照拖欠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标准,额外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春节这个特殊的节日不仅属于正常的休息日,同时也是法定的休假日,资方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强制劳动者继续作业,那么就有义务支付至少不低于其基本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报酬作为补偿。《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