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退还彩礼视作离婚所需支付的条件是缺乏合理性与公正性的。
实际上,彩礼所代表着的乃是一种赠与行为,只要在夫妻两方成婚以后感情出现裂痕,彩礼都不应再被追回。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彩礼是否应予返还的具体规定则主要包括以下三大方面:
首先,男女双方仍未进行婚姻登记手续办理;
其次,假设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登记程序,但是尚未开始共同生活;
最后,则是提及其因婚前向对方支付大量彩礼以致于自身生活陷入贫困境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