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民事诉讼的离婚问题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单方面向被告居住地点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如果被告并未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居住,但是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达到一年以上的话,也是同样拥有在该地点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
如果之前双方并无重大的法律争议,那么就应当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来处理纠纷,这样通常能够在短短三个月内结束审理过程;
但是,倘若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即可能需要转为普通程式来处理,如此一来,审理时间便会延长至大约六个月才能完成。
在此,我们需要注意以下3点。
首先,如果夫妇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难以通过调解手段修复,法院一般情况下会支持离婚请求;
其次,对于首次提出离婚之诉的原告,如果在诉讼中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来证实其婚姻感情确实已经出现裂痕,像是出现了诸如重婚行为、配偶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家庭暴力行为、沉溺于赌博或者吸食毒品、夫妻双方因情感问题累积两年无法共同生活等一系列情况,那么即便具备这些相关的证据资料,法院仍然有可能做出离婚判决;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初次申诉时缺乏上述证据材料,而原告又无法在一审被判生效之后的半年内再次启动诉讼,那么法院将不会接受其二次起诉的申请,因为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的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