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父母遗留之财产是否应该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之问题,通常需要依照实际情况进行明确判定:
首先,若父母在遗书中已明确确认其遗产仅归属某位配偶,其所遗留之财产便不应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
反之,若未在遗书中有任何明确指明的话,即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何谓“共同财产”?其主要定义为基于合法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对此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财产既可以包括实物、资金或者甚至是无形资产;
同时,在对财产进行分配的过程中需根据国家相关法规,遵守公正合理且符合公众意见的衡量标准来实施操作。
这类财产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夫妇双方各自收入的现金和奖金;
(2)由生产或经营活动产生的利润;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由继承或赠与所得到的财产,但前提条件是该遗赠或协议必须明确说明只祝福或保留给某一配偶;
(5)其他经夫妇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当涉及到父母遗留之财产在夫妻离婚时的如何分配这个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两点事情:
第一,若父母的遗产如上述所说,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它便是属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之时,此类财产并不会参与到财产分割之中;
然而,如若夫妻间有过特别约定,将此遗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财产分割的过程里,则需要依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予以处置;
第二,如父母的遗产按照上述所说,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之间有过特殊约定将其视为共同财产,那么在大多数情形之下,将会依据夫妻双方自行商议的方式去制定分配方案;
如果夫妻双方在此次分割行动中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人民法院将根据财产的性质以及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到子女以及纯女性以及无过错方权益这一原则,做出最终的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