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被称为当场处罚程序,这是一种高度简洁且易于执行的行政处罚措施流程。
它主要涉及到,在满足某些特定要求的前提下,执法人员可以现场做出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且直接实施处罚的各个步骤、具体方法、操作时限、相关形式等程序的全过程。
当违法事实得到确认且拥有法定依据,对每位公民的处罚低于200元人民币、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处罚低至3000元人民币的罚款或警告类型的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当场处罚决定。
在此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展示执法证件,详细填列预定格式且编有序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将其当场交付给当事人。
若当事人拒绝接受该决定,则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
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记载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对应的行政处罚类型及具体依据、罚金金额、处罚时间、处罚地点等信息,还需提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路径和有效期限以及作出行政处罚的政府机构名称,同时要有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