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到被拆迁的房产属于双方配偶之间的共有财产之情况,那么在此基础上所获得的拆迁安置房一般会自动的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然而,当这处被拆迁的房产仅属于其中一位配偶所有时,此种情况下所得到的拆迁安置房往往亦会被视为该方当事人的单独拥有财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的房产虽系属于某一位配偶单独拥有的财产,但在其与对方共结连理后,他们二人在婚姻期间对该项房产实施了追加建设或附属添加设施等行为,又或是安置房的分配标准依据的是家庭成员的使用人数,在此类情况下,对于该安置房,并非仅由原先的产权归属者享有所有权,而且另一方当事人同样可能享有一定份额的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