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间,若企业决定停止运营并终止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处于试用期阶段的员工同样有权获取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而言,如果员工的工作未满六个月,则需得到半个月工资数额的补偿金。
至于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取决于员工在本企业的服务年限。
每满一年,便可获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金额的经济补偿;
对于工作已达六个月但不足整年的员工,其应得的经济补偿为半年期薪资;
如工作期在六个月以内的,将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某些高收入工种,例如月薪超过企业所在地直辖市、设立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告中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者,其经济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将有所不同。
在此情况下,企业将按照该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进行补偿,且累计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年数不得超过十二年。
在此我们所提及的“月工资”,实际上是指员工在离职或终止合同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终止运营的主要原因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因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而产生的解散情况。
换言之,公司的营业期限是确保公司存续的重要时间界限,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不仅可以明确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还可约定特定的解散原因。
只要解散期限届满或者特殊原因出现,企业就有权利宣布公司解散。
其次,当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股东之间存在冲突等情况发生时,公司股东即可通过召开股东大会达成相关决议,从而提前结束公司的营运。
最后,当公司面临合并或者分立的重大决策时,也可能导致公司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