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离婚诉讼时,若有任何一方故意隐瞒或恶意转移、变卖、毁坏双方共有的财产,甚至在伪造债务方面采取手段试图占取对方应得的财产权益,那么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应实施了上述行为的一方,法庭有权给予其适度减少分配或者不分配的裁决。
然而,对于减少分配的具体额度或者比例,同时也关于何时允许做出不予分配的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给出确切的规定,仅仅是作为指导原则在规范中给出了说明。
在实际的法院审判过程中,对于这种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特定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将依据事实进行判断和处置。
(注1)《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