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房屋拆迁的事务中,有关于外地户籍的民众能否得到应有补偿的问题,这取决于因地制宜的具体情形。
实际上,进行房屋征收补偿时,并不考虑被征收者的户籍所在,只要被征收的房屋确实属于被征收者的合法财产,且具备相关的房屋产权证明,那么这些外地户籍的民众将有权利获得由于房屋征收带来的补偿款,其合理性与资格,甚至可能超过当地人。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以及个人的房屋实施征收,理应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即被征收者)提供公平的补偿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法规中所提及的能够获得补偿的充分条件仅仅是针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即被征收者),与户口方面并无特定关联或限制。
因此,即使身为外地户籍的人员,只要持有该房屋的产权证明,符合法规规定,也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