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剖析得出的结论表明:
交通事故中导致一人重伤害,即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仅有一人轻微受伤则不足以启动刑事调查过程,也不能作为立案依据,此时,责任人只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如下:
1.刑事追究标准:
(a)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或多人死亡,或是三人以上重伤且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
(b)死亡人数多达三人,但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c)不仅对自身或第三方财产造成了直接损失,而且对整个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没有偿付能力的数目需在三十万人民币(江苏地区规定应在四十五万人民币以上)。
(d)交通事故引发一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若同时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应当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处罚:
(i)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ii)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iii)明知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器损毁仍驾驶的;
(iv)明知为无牌照或已报废的机动车仍驾驶的;
(v)严重超负荷驾驶的;
(vi)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后逃逸:
这是指在行为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文提及的追究刑事责任标准)中的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的情况下,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a)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或更多人死亡,或五人以上重伤且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
(b)六人以上死亡,但对事故负有平等责任;
(c)对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无偿付能力的金额需在六十万人民币(江苏地区规定应在八十万人民币以上)。
4.江苏省规定:
如果行为人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通常不会被允许使用缓期执行:
(1)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并且没有主动投案自首;
(2)没有主动积极赔偿或尽全力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3)醉酒驾驶(即操控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百分之零点八毫克每毫升)或竞速驾驶;
(4)多次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诸如多次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遭到行政拘留;
或者曾经因为交通肇事罪受到过刑事处罚。
(5)其他不能使用缓期执行的特殊情形。《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