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谨且详细的律师遗嘱见证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必须与其委托方及立遗嘱人签署相关协议,同时收取以及保留委托人以及遗嘱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财产状况的有力证据复印件。
其次,必须对将要执行的遗嘱进行严格而细致的审查工作。
接下来,要对委托方做一次深入的访谈,记录每一个重要信息,形成访谈笔录。
然后,进一步会晤立遗嘱人,记录其真实意愿,生成笔录。
再者,要对代书人和见证人进行进一步的访谈,记录他们的意见,生成笔录。
最后,出具经过律师审核的见证书,一共三份。
委托人自留一份,律所留档两份。
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至少有两位见证人同时出席见证,并有一位代书人主持书写,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
另依据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有权做出口头遗嘱。
但此种情形下,必须有两位见证人为其记录口述遗嘱内容,确保其真实性。
如危机状态解除,遗嘱人能以书面或音频、视频等形式重新订立新遗嘱时,先前紧急情况下产生的口头遗嘱即宣告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