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彩礼通常被视为归属女方所有。
彩礼这一概念通常于婚前产生,是由男方在婚前为了达成婚约,而向女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金钱或财物。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赠与行为发生之后,该财产所拥有的所有权即转移至接受赠与者处,且理应作为其婚前的个人财产进行认定。
倘若当事人有实际需求提出要求退还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支付的彩礼,若经调查核实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则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首先,双方至今尚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即使已成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未能共同生活在一起;
最后,如果婚前支付过于高昂且导致付款方的经济出现严重困境。
至于前述条款中的第(二)和(三)条则需要以离婚作为适用前提,依旧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都必须是基于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履行这些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