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确保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公安机关递交起诉的案件时能够保证审理工作的公正及时性,其决定起诉的时限应当控制在一个自然月内;
而针对涉及到重大或者复杂情况的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在充分考虑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可延长该期限为半个月。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生了改变管辖的情况,那么这里的审查起诉期限将是从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实际接收到案件的那一天开始重新进行计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