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结婚前存在的负债问题,是否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须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和妥善处理:
首先,对于那些已得到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一方在事发后予以追认可,并且是基于共同意愿形成的那部分债务,以及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这部分债务,都可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款,应由两人共同承担清偿义务。
其次,如果是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产生的债款,那么这类债款就不算作夫妻共同债款,而是应该作为单独的个人债务,由个人亲自担负起还款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