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已成年的子女应对年事已高的父母承担相应的扶助义务,同时年老的父母亦享有向其子女索取赡养费用的合法权益。
在涉及多个子女的家庭构架中,每个人所应负担的扶助职责应当依据以下方式进行确定:
1.首先,如果已有子女自愿且在老人的充分意愿的基础上达成了赡养共识,那么子女们便可以根据这个共识来执行相关的扶助责任。
此类情况下,赡养协议的签订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避免随之而来的赡养纷争,使得每个子女都能够严格遵守协议内容,从而实现了家人之间的和谐共处,尽到了各自的扶助之责。
2.其次,在没有预先设定的赡养协议的情况下,多数子女仍然有义务去照顾年迈的父母,每个子女均需按照平等原则承担并执行赡养义务。
在这种情境之下,成年人的所有子女都肩负有供养父母的扶助之责,若无事先商定,应视家庭状况和实际需求,由各位子女平均分担赡养支出。
如若多位子女均不愿意履行他们的赡养义务,那么父母有权寻求司法解决途径,联合所有子女提起诉讼,请求法律援助。
换句话说,子女们不得以不接收或未分配父母财产作为逃避赡养责任的借口。
赡养职责乃是法定义务之一,即便在未来不继承父母财产的情况下,子女们同样应当尽心尽力地执行扶助责任,赡养父母的责任并非借由放弃遗产继承就能够逃避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