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被害人系个体自然人,理应径直向人民法院提交附带民事
诉讼;在
公诉案件的处理环节,同样有权利通过侦查以及起诉部门的委托,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为自己争取权益。对于国家及集体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形,受损害的法人和其它相关机构,既可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亦可在侦查、起诉阶段借助侦查、起诉机关予以提交;假设受损失的单位未能主动发起附带民事诉讼程序,那么人民检察院在提出公诉之际,仍具备申请发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限。2、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力的人士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且该请求被公安、检察机关记录在案的情况下,刑事案件正式
立案之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进行审判;倘若经过公安、检察机关的谈判与调解,涉事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并实际给予支付,然而被害人仍旧坚持向人民法院提交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亦应予以受理。针对被害人因被告方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物质损失的情况,在
刑事诉讼流程内,应有权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被害人不幸离世或失去行为能力时,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皆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合法资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