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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是什么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是什么
2024-03-25 10:05:04 已帮助140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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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相邻权以及地役权之间的差异,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阐述:
首先,它们分别基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当事人的合约约定中得以诞生和确立。
相邻权源自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相较之下,地役权的产生则主要源于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之间达成的共识和合意。
值得注意的是,地役权也可以通过遗产传承或是因法规时效而依法获得。
其次,尽管都是涉及对房地产资源的有效管理,但是两者在法律性质上却有所差别。
相邻权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划定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使的边界,以避免相邻义务人权利的不当使用。
然而,它本身并非一项独立存在的权利,而是作为其他权利的一部分呈现出来,因此并不代表独立的物权形式。
相反,经由合法注册过的地役权,实质上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用益物权,属于典型意义上的物权类别。
再次,从法律效力来看,虽然邻接权因相关法规的制定而引发,但其本质上是服务于特定土地或是与其密切相连的权益,其效力针对的是土地本身,而非个人,因此对于相邻权益人而言,这其实是倚靠不动产自身的天然属性而成立的法定权利,无需额外进行公认证即可自动生效。
至于地役权,其收取与否和有效期的长短更多地依赖于双方之间的协商结果,并在达到共同认可后,前往不动产注册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具备物权效力,即不妨碍他人的抵抗权。
若未经过合法注册,那么地役权仅被视为债权而已。
然后,从适用的范畴和内容来看,相邻权更多地作为法定的对不动产利用情况的一种最低限度的调节工具,其适用范围尚未超出不动产权利的范畴,其具体内容则由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定。
而对于地役权,其主要功能在于治理低于最低标准的调节方式以外的更为广泛的调整,按照当事人的意愿来决定是否有效。
最后,关于有偿或无偿及有效期的问题,我们看到,在相邻权的案例中,相邻权益人在实施自己的权利时通常是无偿的,而且相邻义务人必须承担忍受的义务。
反之,地役权的费用支付及有效期的长度等事项则属于当事人自行协商确认的范畴,原则上是需要付费的。
此外,对于相邻关系的有效期,由于是由法律强制规定的,所以一般会随着不动产的存在而得以持续;
然而地役权的有效期则全凭当事人在需役地与供役地权利的有效期内在双方协商决定后确定下来。《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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