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计合同的有效期限,中国现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是由合同签署双方自行协商设定。
对于附有生效期限的合同,其效力会在期限届满之时正式生效;
而强化终止期限的合同,则在期限达到时自动失效。
与此相对应,2021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中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附加条件,但依照该法的解读,部分性质特殊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不可附加条件。
即附有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所附条件得到满足时才会产生效力;
附有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会在所附条件得到满足时失去效力(第一百六十条)。
也就是说,附有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等待期限到期才能正式生效;
而附有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在期限达到时自动失去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