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乃是指货币资金在向实体经济领域注入以及回收之时所产生的价值升值部分。
相较之下,滞纳金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其意旨在于追究责任方未能按时履行缴纳费用之义务。
该类罚息通常远高于普通银行贷款所规定的利率标准,带有惩戒和约束的特性。
同时,滞纳金泛指的是囊括所有拥有行政征收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执行征收相关规费程序的过程中所需要额外收取的金钱部分。
这笔款项被视作行政处罚中的一环,其涉及的两方参与者的法律地位并不对等,表现为较为典型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形态。
至于利息的概念,则在于有偿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利用借款所付出的代价。
因此,基于此类契约,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便体现在向贷款人支付相应的利息之上。
除此之外,借款人还必须依照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来支付该项费用,若未能如约支付利息,给贷款人带来的经济损失亦可归结为利息方面的损害。《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