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事宜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应该遵循以下谨慎而公正的原则性规定:
首先,平等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的原则,即在对婚姻关系进行终止的同时,理应确保每一对夫妇在此过程中拥有均等获取共同财产的机会。
其次,保护未成年人以及女方权益的原则也是尤为关键的。
具体来说,在处理财产份额问题时,不妨考虑给予女方适当提高其所占份额,以示对其特殊身份和利益的尊重和关照。
再者,我们必须澄清并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若某一方被认定存在某些极端情况,如重婚或有夫之妇与其他异性违规共处,从而导致婚姻破裂,因此遭受损失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额外的赔偿金来弥补这一创伤。
最后,倘若有确凿无疑的证据表明某方出现了不忠行为,以致于破坏了婚姻的和谐稳定,那么他们在处理财产分配问题方面将承担更多责任,如需减少或放弃他们的财产份额,以确保公平合理的结果。
请记住,只有那些在婚姻缔结前已经获得且专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受此影响,不会涉及到离婚财产的分割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