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需要进行补充侦查的案件,其期限设定为一个月。
同时,同一案件中,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一点,我们要明确,所谓“补充侦查”,指的是为了确保案件得以妥善处理,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资料的一种手段。
它既包括在原有的侦查过程中,对其中存在不足或者薄弱环节的地方进行重新侦查,也涵盖了对新的线索或信息的搜寻与调查。
接下来,我们将具体介绍补充侦查的内容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第二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必须认真核实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事实及情节是否明确无误,证据是否确凿充实,犯罪性质及其罪名的认定是否恰当准确;
其次,有无尚未被发现或被揭露的犯罪行为及应受刑事责任追究的人员;
再次,犯罪嫌疑人是否确实无辜,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案件是否涉及附带民事诉讼以及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