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运用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以下是具体说明:
1.针对涉及房屋作为主要标的物的各类民事争议,如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事项引发的纠纷,以及与房屋密切关联的室内装修、装潢、房屋设计以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争议,当事人均有权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拆迁补偿及安置问题产生矛盾,双方经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由批准拆迁的政府部门,或同等级别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裁定;
若双方对裁定结果持不同意见,可在收到书面裁决后的十五日之内向法院提出上诉。
3、对于单位内部建设房屋和分配公房使用权的问题,这属单位内部行政事务范畴,工人对分配方案存在异议,或是单位的分配方案不甚合理所引起的纠纷,并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事宜,应由本单位或相关行政部门设法解决。
4、若单位已按照合同规定将公房使用权分配给员工,但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辞去工作,亦或因其他原因遭到单位解雇,导致单位需要回收公房使用权,由此引发的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若因相关部门对建筑物审核批准过程中有不当行为,影响到他人的通风或透光权益,或者造成环境污染以致引发的纠纷,当事人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解决,倘若解决无果,还可以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