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先行法律收养子女要无子女,所以亲生子女失踪,如果不经过法律程序,则当事人不符合收养人应无子女的条件,不能收养子女;
如果向法院申请宣告子女死亡了,同时又符合其他收养条件的可以收养子女。
《民法典》实施后收养条件中的无子女变更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所以《民法典》实施后亲生子女失踪,如果只有这一名子女同时又符合其他收养条件的,不宣告亲生子女死亡也可以收养子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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