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根据情况扣留事故车辆,这符合交通法72条规定“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但是,不应以是否出院为前提。按照交通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这里没有是否出院的先决条件,如果在期限内,交通队不处理,就违反了这一规定。
对方故意不出院也违反相关法律,重要的是医院方面是否作出继续住院的诊断。
楼主的车如果有交强险,可以通过交通队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费垫付,按照交通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如果对方是电动三轮车(若两轮电动自行车就不必进行此工作),楼主应注意咨询该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该性质的确定,有这样几个途径:
1.直接咨询交通管理部门(最好是省级)法制处。
2.向交通部门申请进行技术鉴定,该类车辆大多可认定为机动车。
3.咨询律师
这些准备工作对将来的事故认定非常重要。也直接关系到赔偿方式。
对于伤者及家属,可以这样来说服,交通事故还未处理,如果伤者一方有责任,也要承担治疗费用,故意扩大费用支出,对双方都没有好处。
最后,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后,无论对方是否出院,都及时要求保险公司对双方车辆定损,如果楼主的车辆有损坏,且不是全部责任,对方也要承担你的经济损失。这一条可依据民法典117条来处理,因为交通法没有规定非机动车一方是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