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人员违规办案的,可以向上级监管部门予以投诉。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规定,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降级或撤职处分。
如果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
令》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