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议复审。
第一阶段,前置审查,申请人提议复审时有一次答复和修改机会,答复文件由原审查员审查,若符合要求则授权。
第二阶段,若前置审查未通过,则由三人合议组复审,经过和普通审查差不多,有可能有屡次审查意见需要申请人答复。若复审通过,则可能直接授权,有可能发回原审查员继续审查;若合议组复审仍不通过,则维持驳回决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诉讼。花费可在提议复审时交纳。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