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经济性裁员情形,比如发生了企业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进行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转产调整等情况,那么用工单位本身已经要减少人员数量,必然会将不需要的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单位;
3、用工单位被法院依法宣告了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那么该单位也必然会将派遣工退回;
4、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这属于派遣工被退回的正常情形。
实践中,总有些派遣单位在行情不好时为了减少对派遣工无工作时的工资支付,借着派遣工被退回的事情大做文章,如发生纠纷后劳动者无法与派遣单位协商解决,建议劳动者可以向有关劳动法律师咨询解惑,无法解决时还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